第293章 先予执行异议(2 / 2)
为避免损害被申请方当事人的利益,避免给法院判决的执行带来不必要的争议,人民法院作出先予执行裁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裁定先予执行的条件是当事人之间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
而且,先予执行的目的是为了及时解决原告的实际困难。但是,如果被告根本就没有能力先行给付,裁定先予执行也无法执行。所以,在诉讼判决作出前,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必须是在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的条件下作出的。
具备上述条件,人民法院就裁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的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并立即开始执行。
如果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准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先予执行裁定的执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复议应当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的申请;裁定不正确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其次,易望根据徐蓉的介绍,分析认为这个案子的争议就比较大。也就是说,小凤生的两个女儿到底是不是阿超的还是未知数,阿超也根本就不承认这个事实,显然这个案件的基本事实并不清楚。
同时,阿超既然不承认这两个孩子是自己的,双方的权利义务显然就不是很清楚,不是很明确。
至于说小凤的生活是否困难,不先予执行是否真的就会严重影响她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这可以不予考虑。
听了易望的解释和分析,徐蓉认为阿超一定是被冤枉的,她说她完全相信阿超,这两个孩子肯定与他无关,所以坚持要求易望代理他向法院提出对这个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复议。
按照游戏规则,徐蓉需要委托易望代理案件,或者说需要请易望代书对这个先予执行裁定书的复议申请,都应该向易望付费,支付一定的报酬。
但是,
徐蓉说她走得很冲忙,忘记了带钱,让易望先替她写这个复议申请,承诺到时候在办理代理手续时一定支付代书费用给易望,不会让他白干的。
由于徐蓉是法院的法官介绍的,她好歹也是川东电器厂的副厂长,阿超又是农行的干部,易望也不好过于强调要先收钱后办事,只好相信徐蓉,先给她书写了对先予执行裁定书不服的复议申请书。
易望写好这个申请书之后,徐蓉让阿超向人民法院提交了过去,等着消息。
没过多久,徐蓉高兴的找到易望说那个复议申请书还是非常管用,法院果然非常重视,经过研究后重新发了一份裁定书,撤销了先予执行的那份裁定书。
不过,徐蓉只是把人民法院的新的裁定书拿给了易望看,并没有把应该支付的律师服务费支付给易望。
为了不显得小气,加上这种情况下,对方申请先予执行不成功只能另行起诉了,说不定徐蓉她们是想等到以后办理代理手续时一并支付费用。所以,易望也不好追问费用的事情。
果然,没过多久小凤真的起诉了,她状告阿超忘恩负义,不讲信用和情面,是一个小人,而且还是一个不负责任的男人,要求他承担孩子出生时所花费的医疗费、今后的生活费等。
法院受理后,很快就给阿超送达了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确定了举证期限和开庭时间。
这个时候,徐蓉又来找易望,希望委托易望代理这个案件。同时,徐蓉也把阿超带到了易望的面前。
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当然也是程序的需要,易望进一步的向阿超做了询问,希望更详细的了解案情。
“你就是阿超?”易望问。
“嗯,我是。”阿超回答。
“你确定这个小凤生的不是你的孩子?”易望问。
“我当然确定,这肯定不是我的。”阿超回答的很肯定。
“我有点奇怪,既然这两个孩子不是你的,小凤是一个未婚的女人,她怎么会向法院告你呢?这个你能给我好好的解释一下吗?”易望继续问这个阿超。
“难道你不相信我?你怀疑我吗?”阿超好像有点不太高兴的样子。
“这不是我不相信你,也不是我怀疑你,既然你要委托我代理,我就需要知道具体的情况才好帮助你答辩,给你想办法来应诉啊?如果,我都不知道情况,怎么帮你呢?”易望说。
“就是、就是,你就告诉易律师吧,不然怎么给你出主意、想办法呢?你说是不是?”徐蓉也在一边说。
“这个一定要说啊?”阿超问。
“是啊,你不告诉我怎么行啊?”易望说。
“哦,那好吧,我就跟你说吧!……”阿超非常不情愿的介绍起了整个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