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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4章 明确法律依据(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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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梁翰逐渐进入状态,他接着强硬发声,“四是请求依法驳回原告邓志辉性福权的赔偿诉请。原告邓志辉方始终没有说明其提起性福权赔偿的明确法律依据,也就是说原告诉请性福权于法无据。”

“且原告邓志辉与邹美莲现在也没有过夫妻生活,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影响夫妻生活现象的产生,因此原告该项诉请既不合理又不合法,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张梁翰洋洋洒洒地发表自己的辩论意见,胡主任在一旁越听越觉顺耳,不愧是大律师,说得就是不同凡响。胡主任深感钱没白花。

而邹美莲和邓志辉都不自觉地握紧了手,张梁翰地辩论意见也很犀利,他们情不自禁地捏了把汗。

审判长主持庭审继续,“下面展开第二轮辩论。在此之前,法庭提醒双方当事人,在第一轮中已经阐述了的辩论意见不需重复。”

李超点点头表示知道,随即大声地道:“本案中虽然身体遭受直接戕害的是邹美莲而不是邓志辉,但邹美莲身体被侵权最终导致影响二原告正常的夫妻生活,那么受影响的就不止邹美莲一个人,邓志辉也是直接的受害人。因为夫妻生活必须夫妻双方共同配合进行,而邓志辉正常的夫妻生活权利受影响,对其在精神上及肉体所造成的痛苦也是显而易见的。”

“关于性福权的概念在《侵权责任法》已经有体现。其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夫或妻过正常夫妻生活的权利即性福权应包含在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当该权益受侵害时,权益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原告邓志辉有权提起诉讼,且其性福权诉请应该得到支持!”

李超直接拿出法律依据,针锋相对地反驳张梁翰的观点。

张梁翰当即答道:“原告方说性福权包含在第二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当中,这只是其个人分析和观点,并不具有权威性,因此请求法庭予以驳回。”

双方一阵舌枪唇剑,都把自己的观点痛快地阐述,这是一场高水平的辩论,张梁翰和李超都感觉痛快。而双方的当事人都很忐忑,因为各自的代理人都表现得这么优秀,他们心底都没有底,到底法院会支持谁的观点。

审判长也挺直下身子,之前辩论剧烈,法官们也是高度集中精神倾听,这个案件有特殊的意义,在开庭之前主审法官就清楚。

现在庭审快要进入尾声了,合议庭成员都微微松了一口气,高强度的脑力活动太费精力了。

审判长询问双方,“法庭辩论到此结束。下面进入法庭调解。原被告双方是否同意调解。”

李超和张梁翰均答同意。

“双方当事人陈述各自的调解意见。”

李超和二原告商量后,再发表调解意见,“我方愿意在性福权赔偿上适当让步,只要求50000元赔偿款。”

胡主任不屑地冷哼一声,随即大声道:“我们不同意。”

张梁翰补充道:“我方的调解意见是原告邹美莲的各项损失按湘南农村标准计算,精神损害抚慰金只能赔付10000元。至于邓志辉的性福权,我方不赔偿。”

“原、被告意见分歧太大,调解不成。双方陈述下最后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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