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83章 幸福指数(2 / 2)
“还有,应当避免将幸福最大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并不意味着要将幸福最大化作为一种政策选择。近代功利主义所提出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原则,只不过是一个抽象的伦理学命题,如果试图将它作为一种经济学或政治学意义上的具体政策追求,则注定会演变为一种当代的乌托邦,这一宿命已经为福利经济学家们的努力所证实。当然,我们并不否定在个体的层面上实现幸福最大化的可能性。有人提出要构建幸福学这样一门新的学科,其目的就是要帮助人们找到实现幸福最大化的途径。毫无疑问,这一努力是立足于个体的,其现实价值主要在于指导人们的人生实践。将幸福指数作为政策目标,不是为了追求通过调整社会政策和促进社会进步来实现全社会幸福总量的增长,而是力求通过幸福指数来考察民众主观生活质量的状况和变化趋势,进而调整政策取向,推动社会的全面进步和良性运转。”
“目前的幸福指数主要分为三类,一,涉及认知范畴的生活满意程度,包括生存状况满意度,如就业、收入、社会保障等,生活质量满意度,如居住状况、医疗状况、教育状况等。二,涉及情感范畴的心态和情绪愉悦程度,包括精神紧张程度、心态等。三,指人际以及个体与社会的和谐。而目前公认影响幸福指数的十一个因素是:收入、就业、住房、教育、环境、卫生、健康、社区生活、机构管理、安全、工作与家庭关系以及对生活条件的整体满意度。”
“但是,我个人认为,上述十一个因素还远远不够,至少应该包括物价或通货膨胀率、社会的平等度、政府的廉洁度和福利的保障度,这四个因素也与幸福指数息相关。”
说到这里,许教授停了下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