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百零七章 遗憾的现状(1 / 2)
“喂喂,那边发生什么事了?”
“听说是有命案!”
乌泱泱的人群,挤在警戒线外,巴头探脑的向栅栏内张望。
他们大多都是附近的居民,听到警笛声,出来看看发生了什么事。
只要他们不跨过警戒线
目暮十三就没资格赶他们离开。
而且
他现在也顾不上这些小事,面前的尸体,就是最糟心的。
杀人分尸
性质太恶劣了!
简直令人发指!
目暮十三做刑警这么多年,都没遇上几起分尸案,要不是榊诚忽然联络他
逍遥法外的高濑文人,会不会继续作案?
真是丧心病狂
鉴识课的人手正在对现场进行初步检查,至于尸体嘛
就不是他们擅长的了。
“报告!”
半个小时后,登米刑警带着现场报告回来了:
“目暮警部,我们在高濑文人家中并未搜出其他可疑物品!”
“死者的指纹也未找到!”
没有指纹,意味着死者确实没来过高濑文人的家中,这一点到与他说的前提相符合,不过
也可能是被他擦掉了。
尸体被剁成两半,鉴识课也没办法观察死因啊!
能够进行指纹检测,已经是冒着很大的心理压力了。
毫不夸张的说
这是他们见过最惨烈的现场。
“尸体不能检测吗?”
目暮十三问道:
“我们要知道具体的死因!”
“这”
登米刑警十分为难:
“目暮警部,您知道我们鉴识课不负责验尸”
“不如把高濑文人暂定嫌疑人,向法院申请司法解剖许可状,然后移交法医如何?”
他提出了一个中肯的建议。
在曰本,为了提高鉴定的公信力,警察c检察官c法官和鉴定人在鉴定的启动c实施和鉴定结论的采信过程中,必须职权分离。
也就是说,如果警方抓住了嫌疑人,需要将其移交给公诉检察官。
公诉检察官具有侦查的权利,更可以在没有警察的情况下自行启动侦查,现实中也往往这么做。
要注意的是,曰本警察和检察官都有权独立开展侦查活动。
警察对刑事侦查负有最初和首要的义务,而检察官可以‘侦查任何刑事案件’。
也就是说
警察一旦对某个案件开展侦查,就必须把该案连同案卷及证据提交给检察官。
但是!
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当场抓获,证据确凿或认罪的情况下,警方是可以进行逮捕的。
同时,因为警视厅上属警察厅,而警察厅因为是维护国家安全的‘公安’,其权利凌驾于检察厅之上。
通俗来讲
检察厅需要看警察厅脸色。
而警视厅隶属警察厅c地方警察本部(譬如大阪)享有独立自主权,这也就造成了一种现象:
检察厅的存在感被稀释了。
原本三厅建立之初,曰本政府是希望三厅互相制约,又为了防止他们一家独大,分别给予不同权柄,呈阶梯式,彰显法制的威严。
结果
咳咳,接下来的事,大家都懂。
曰本司法制度紊乱也不是一天两天了。
这也是为什么,目暮十三等人会同意私家侦探们,插手案件的一大原因。
只要当场抓住犯人,案子就不需要移交检察厅(功劳也跟他们没关系)。
有谁希望自己接手的案子,被别人指指点点呢?
所以目暮十三,把毛利小五郎也请了过来。